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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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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而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司法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有哪些功能及如何发挥作用,值得研究。 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意味着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变革,而且也必然会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司法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直为司法机关所倡导,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从整体上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律更深入、更充分地认识,司法在保障循环经济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功能定位不准、途径单一、作用有限等问题,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 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之一。以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案件为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司法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实际发挥的功能作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审结5331件,2005年审结6176件,2006年审结7885件。犯罪的种类涉及破坏环境、破坏动物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破坏土地资源等。涉及环境保护类的民事案件数量起伏较大,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涉及环境保护类的行政案件结案数量基本...